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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八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30 00:26:34发布:5ohwIVeRW97WY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该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下面从多个角度详细介绍该条规定的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具体要求包括:

1. 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档案,确保安全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服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具体要求包括:

1. 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和监督;

2.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档案,确保环境保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服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卫生状况。

三、问题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包括:

1. 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或作业;

2. 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找出问题的根源;

3. 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

4. 对于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以及问题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只有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环保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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